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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典型案例公布,速提醒家人!

新法治报 2023-09-22


封面新闻

八大典型案例公布,速提醒家人!

4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法根据人民法院近年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特别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具体案例和风险提示)

案例一


对老年人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经介绍加入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微信群,工作人员不断在其中宣传推广一款光量子芯片医用冷敷贴,称系经核准的国家一类医疗器械,能抗衰老、预防疾病等。并以赠送礼物等方式诱导其多次免费体验。杨某某后花费近3万元购买产品,使用后未觉见效。杨某某认为存在消费欺诈,起诉请求判令某健康科技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经查,该产品核准的产品适用范围仅为物理退热理疗等功能。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公司人员对医疗器械突出宣传未经国家核准的预期用途和性能,且与说明书适用范围严重不符,误导消费者,致使杨某某以明显畸高的价格购买仅具有冷敷退热功能的医用冷敷贴,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退还杨某某全部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三、典型意义


健康消费是老年人关注的重要领域。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通过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功能诱导老年人进行消费。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通过微信群等媒介虚假宣传,形式更加隐蔽化,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微信群对医疗器械、药品等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误导老年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案例二


对失能老年人监护加强监督保障其得到最有利监护

——赵甲、赵乙、赵丙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关键词: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一、基本案情


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起诉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赵甲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等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被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尽心尽力、依法履职,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能,更是实践操作的堵点。本案判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不仅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也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


案例三


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已履行告知义务应依法获赔

——李某诉某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健康保险、告知义务范围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支付宝老年防癌险电子保险单》,投保老年防癌险。保险单健康告知部分需要告知的疾病、体征或症状不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半年后李某经诊断为气管肿瘤癌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患慢性支气管炎投保时未告知而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为由拒赔。李某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付医疗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单需要告知的部分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李某在投保时已合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该保险合同。李某被诊断为肿瘤癌变,依据癌症医疗保险条款,判决某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支付李某医疗费16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健康保险是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老年人的保险投保门槛较低,而老年人因为年龄等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基础病情况,存在纠纷隐患。本案判决明确投保老年人健康保险时,已根据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询问之外的事项,不属于告知范围。判决有力维护了患重大疾病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安,同时,也提示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风险,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四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养生服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吴某诉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养老产业


一、基本案情


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养护服务的酒店。2019年,吴某同该公司签订养生养老合同,约定吴某支付预订金后,即获得会员资格和相应积分,积分可以在该公司旗下任何酒店抵现使用。预付的订金如果没有额外消费,期满后还可退还。吴某支付21万元预订金后,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应服务且不退款。吴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该公司返还预订金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养生养老合同合法有效,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吴某定金后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存在根本违约,吴某享有合同解除权。判决某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吴某预订金,并支付利息。法院亦将该公司涉嫌养老诈骗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部分企业关注到养生养老服务的商机,以提供疗养服务、支付预订金获得会员资格和积分消费等名义吸引老年人签订养老合同,进行大额充值消费。司法既保护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其合法规范经营,又依法制裁其中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益,守护老年人生活安宁。本案在民事审判中依法认定养老服务机构根本违约的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遏制针对老年人养老消费领域的恶意诱导,打击针对老年人的侵财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养老产业,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例五


子女处分老年人购买并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意愿

——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关键词: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一、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依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政策出资购买,戴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吕父去世后戴某同意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在工作日期间,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下学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为生活便利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戴某虽放弃登记为所有权人,但对该房屋仍有正常居住的权益。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中华民族素有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的传统。本案判决没有机械按照物权变动规则支持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而是全面考虑房屋来源和现实情况,充分尊重耄耋老人对旧有居所数十载的多重情愫和美好回忆,及老人对自身社交、就医养老处所的现实考虑,明确家庭成员要尊重老年人意愿,不应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判决对于如何细化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真正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六


分配遗产时应依法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权益

——孙丙诉袁某、孙乙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分配遗产、保护老年配偶


一、基本案情


老人袁某与孙甲有婚生子孙乙、养女孙丙。二人有房产、存款若干。2005年孙甲患病不能自理,住院15年至去世均由袁某照顾护理。孙乙因犯罪长期服刑。孙丙大学毕业到外埠工作定居。老人住院期间仅探望几次。孙甲去世尚未安葬时,孙丙即起诉要求分配遗产。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孙甲未留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袁某、孙乙、孙丙。袁某年过七十,存款甚少,与孙丙关系无法缓和,孙乙七年后才能出狱,袁某面临老无所依的状况。判决孙甲遗产中的房产、银行存款、抚恤金等均归袁某所有,并分别给付孙乙、孙丙少部分折价款。


三、典型意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子女赡养、夫妻扶助,是老年人步入晚年后最常见的养老方式。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成年子女更是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与配偶虽同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依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二审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意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以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案例七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选择的合理养老方式

——苏甲诉苏乙等赡养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方式、精神赡养


一、基本案情


苏甲与代某夫妻育有苏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苏甲现已94岁高龄,无住房,视力残疾,平时出行不便,需要看护。在长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较深,其他子女均无照顾意愿。苏甲要求入住养老院,因每月需缴纳费用等与子女发生争议,苏甲起诉请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每月探望一次。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苏甲将子女抚养长大。六子女依法应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老人精神慰藉。苏甲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要求到养老机构生活,应当尊重其意愿。综合考量苏甲实际需要、各子女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苏甲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苏甲除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义务外,还应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每人每月应当看望及电话问候苏甲一次。


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现实情况考虑,选择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应当依法保障老年人对于养老方式多样化的诉求及其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此外,子女不仅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的义务,还应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本案判决体现了对老年人在养老方式等问题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对于精神赡养的倡导,充分保障老有所依。


案例八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

——任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保管、财产处分权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李某之母。202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任某将其存款存入李某账户,该款仅用于任某养老;任某生养死葬由李某负责。协议签订后,任某将13万元存款转入李某账户。李某从该存款中为任某支付医疗费800余元。后任某提出从该存款中支取3000元用于生活,被李某拒绝。任某遂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并由李某立即返还剩余款项。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干涉,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任某将其剩余存款交由李某保管并安排供其养老使用,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李某不履行相应义务,干涉任某对个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损害了任某的权利,任某有权要求李某向其返还所保管的剩余款项。判决解除协议并判令李某返还任某剩余款项。


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近年来,子女以“为父母好”为由监管掌控父母财产的情况时有出现。老年人经济上的不自由,影响了老年人生活的便利程度及幸福感。本案就老年人对自身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明确了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干涉老年人对个人财产处分的规则导向。


最高法提示:

一是老年人要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中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老年人关注的养生、养老服务和养老投资等名义,诱骗老年人。而一些老年人因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有一定的情感需求,加之普遍处于“数字鸿沟”之下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不法分子勾勒的美好愿景面前更易上当。因此,对于不了解的投资领域和不熟悉的服务产业,建议广大老年人还应在与家人充分协商、经正常渠道清楚了解企业信用、人员资质及法律风险等相关资讯后再作出决定。



二是老年人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

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对医药和保健品的需求与依赖逐渐增加。有些商家和个人以赠送小礼品等作为引诱,通过扫码、加为好友、进入聊天群等方式获取老人个人信息,创造机会接近独居老年人,通过培养情感或以利益、优惠来诱惑老年人进行不理智大额消费。近年来更是利用微商、直播等自媒体途径夸大虚假宣传食药等各类产品的功效。对这样的消费陷阱和宣传攻势,老年朋友更应注意防范。不要轻易将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以免上当受骗。



三是老年人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老年人人身权利、婚姻自由、财产权利等受到侵害或威胁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并向家人、朋友、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保护组织等寻求帮助。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治要闻

公安部发出预警!与你的出行有关→

公安部结合近年来“五一”假期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对今年“五一”假期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并发出交通安全预警。


据研判,今年“五一”假期,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风险:一是旅游探亲出行集中,旅游景区热点地区道路交通拥堵和事故风险加大;二是假期首尾出行流量大,交通违法肇事风险高;三是农村地区春播春种繁忙,务农务工出行交通安全风险突出;四是物流运输持续攀升,货车肇事风险突出;五是春夏季节转换身体易疲劳,南方降雨对出行带来不利影响。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演员黄竣锋被砍案宣判!

2022年8月29日,香港演员黄竣锋在深圳一餐厅被人持菜刀连砍三刀受重伤,并一度有生命危险。目前事件有了新进展。4月26日,黄竣锋在个人微博发表声明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4月3日做出判决:凶手被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声明中还表示:经查,凶手有超过10年的吸毒史,因药物致幻后观看了他出演的电影《追龙》,将他饰演的角色误认为是自己的堂叔,对他进行了伤害。

来源 | 红星新闻


知名出版品牌回应“创始人涉性侵”

4月27日中午,一頁folio在官方微信号发布公开声明,回应近日网传创始人范新被指性侵下属未遂事件:经公司核心团队商议决定,范新自今日起彻底退出公司全部业务,同步撤除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并启动退股流程。此后本公司的一切品牌、图书、运营及未来可能的收益均与其无关。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江西法治要闻


男子救人获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日前,靖安县的姚全勇救一名落水儿童引发关注。经调查核实及公示,4月26日,靖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姚全“靖安县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靖安县委政法委负责人表示,对姚全进行表彰,旨在大力宣扬传递见义勇为精神,鼓励民众有勇必为。

来源 | 新法治报


八旬老人收到“刑事逮捕令”?民警火速上门

近日,南昌市生米街道辖区某养老院一名81岁老人报警称,自己收到刑事逮捕令,并表示下午就会有人来抓他。民警第一时间提醒老人,这是电信网络诈骗,并上门进行劝阻止付。经了解,老人与妻子在一周前接到境外电话在诈骗分子的诱导下,两位老人分别把各自名下的80多万元的基金卖出,计划金额到账后转向诈骗账户。在社区民警魏安敏耐心细致劝阻下,老人避免了巨额财产损失。


来源 | 红谷滩公安


宜丰法院督促失职父母“依法带娃”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人民法院针对两名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发出全市首份刑事《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两被告人的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宜丰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目的在于唤醒监护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未成年人监护人重视家庭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 |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这种气体碰不得,景德镇警方抓获16人!

4月21日,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对洪某非法经营“笑气”案涉人员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成功抓获16人,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15人,缴获“笑气”5大罐56小罐共500余公升,缴获扣押涉案车辆1辆。经查,犯罪嫌疑人洪某自2022年11月起在景德镇市区大肆贩卖“笑气”非法获利,涉案金额逾十万元,非法获利约四万元。

来源 | 瓷都公安、珠山公安


法治正能量


“都离开,不要靠近”,他却冲了上去

4月18日,一辆跑车驶入杭瑞高速公路九江市涌泉服务区内停下后,瞬间冒起滚滚浓烟,驾驶员立即下车跑开,一些群众却上前“围观”。


“都离开,不要靠近!”“不要在那看!”站在不远处的高速交警二支队第一大队辅警潘顺一边朝群众大喊,一边拿起灭火器朝燃烧的小车跑去,最终成功将车辆明火扑灭。


近日,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联系潘顺的单位,将潘顺认定为“身边的灭火英雄”,同事们才了解到发生在潘顺身上的英勇救火事迹。

来源 | 江西公安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综合

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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